滨州学院校友会章程(征求意见稿)

发布时间: 2016-06-17  浏览次数: 116

滨州学院校友会章程

(征求意见稿)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滨州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,英文译名:“Binzhou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”,缩写:BUAA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滨州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总会设在滨州学院。各地(行业)可视校友多少,设立区域(或行业)校友会或联络组,并接受本会的领导和指导。

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为滨州学院校友:

(一)在滨州学院(含原滨州师范专科学校、滨州教育学院、滨州广播电视大学、滨州地区供销技工学校、博兴师范学校和惠民师范学校,下同)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所有学生(包括所有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留学生以及各类学习培训生等);

(二)在滨州学院工作过的各个时期的教职工(包括聘请过的兼职教授、特聘教授等);

(三)为滨州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被学校确定为名誉校友的人员。

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: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、法规及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,加强母校和校友、校友和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,拓展校友人脉,促进校友交流,增加合作机会,降低沟通成本,成就校友事业,推动母校发展,共同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。

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 本会办公地址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学院校内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服务广大校友,为校友提供档案查询、招生咨询、人才推荐等多种方式的服务;

(二)积极构建滨州学院校友信息系统,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数据,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,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信息资源支持;

(三)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络,积极开展文化交流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,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,实现母校和校友事业共同发展;

(四)设立校友基金,通过校友捐赠等方式募集资金,为学校发展、学生成长成才、校友创业等提供财力支持;

(五)通过校友之间的信息交流,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的建议,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,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;

(六)组织校友参加与母校发展有关的活动,为加快和深化学校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;

(七)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,促进校友及所在单位与母校开展多渠道、多层次、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;

(八)加强校友文化建设,通过校友刊物、校友总会网站、校友讲坛等活动或载体,以各种方式宣传校友勤奋工作、努力拼搏的先进事迹,激励师生和校友成长成才;

(九)指导各地(行业)校友会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,协助学校筹备和组织校庆等重大活动;

(十)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第三章   

第八条 凡滨州学院校友,遵守本会或所在地区(行业)校友会章程,在本会或在地方(行业)校友会登记,即为本会会员。

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   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   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、科技咨询等活动的权利;

(三)    对母校的科技成果转让,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获得的权利;

(四)    对母校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班,享有优先参加、优惠待遇的权利;

(五)    向母校报刊投稿,享有同等质量优先采用的权利;

(六)   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
(七)    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
(八)    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 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积极传递信息,与本会保持紧密联系;

(三) 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四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
(五)尽其所能,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和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如有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行为,经理事会通过,可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(含1/2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)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)解释本会章程;
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人,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办公室主任1人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4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和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第二十九条 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校友办公室,并安排专职人员,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校友总会日常工作。

第三十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或行业,成立当地或行业校友会,名称统一为:滨州学院XX校友会(如滨州学院北京校友会、滨州学院航空校友会)。各地校友会依照本章程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灵活有效地开展校友活动。凡以校友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按照学校要求各行其是的,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或提出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职务。

第五章  经费及使用

第三十一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:学校行政拨款、科技咨询和经济服务等合法活动收入、企事业单位捐助、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赠等。

第三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开支由会长、秘书长审批,主要用于校友会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校友基金,对于接受的指定用途的捐资(如各类基金等),按指定用途使用,专款专用;对于非指定用途的捐资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校友基金的管理使用,可根据情况需要单独制定章程或管理办法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的实物捐赠(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,如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、交通工具、建筑材料及系统软件等),捐赠者有明确使用意向的,尊重捐赠者的意愿;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,按实际用途交相关部门使用或陈列。捐赠物品属于固定资产的,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登记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校友捐赠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,所有开支严格执行国家、学校相关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。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会议做出报告。

第六章附  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         日滨州学院校友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施行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滨州学院校友会理事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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